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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体育科技协会章程

深圳市体育科技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体育科技协会

英文译名:Shenzhen sport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SSTA)


第二条 深圳市体育科技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深圳体育领域从业者和科学技术工 作者相结合的社会团体,是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他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围绕体育领域的学术 交流、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和科学普及和竞赛活动,为深圳经济特区的文化体育和科学技术 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政策、 信息、资源、企业发展要素,以及从业人员自我提升等方面的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互动, 协作,交流,整合,做好政府与会员间的桥梁沟通作用,团结广大体育和科技工作者,为提 升深圳体育的科技化程度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 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路深圳体育中心3-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高质量论文,参加体育科技学术研讨会,并在省 内和深圳地区组织学术交流。承办市、区文体旅游局和市科协的体育科技交流会,以及各种 体育科技类活动,同时向政府提出行业规范和建议,以帮助政府了解行业的具体情况。

(二) 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反映本会会员对政府的建议和要求,起到会员与 政府间的桥梁作用。

(三) 大力开展学术研讨、技术交流、咨询服务、技术培训活动。

(四) 组织会员开展技术开发,创造条件兴办体育科技实体,发挥会员的技术和体育 专长。 

(五) 针对会员的人才需求及优化需求提供人才培训、推介等服务。

(六) 加强会员间的互动需求,以论坛、参观考察、拜访、座谈等形式的服务增加会内 交流学习的机会。

(七) 增加会员企业从业人员对外学习的机会,扩展视野,扩大交流。 

(八) 针对会员的资金及金融需求提供的金融及相关的服务。

(九) 建设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和专家平台,编辑出版会刊等资料。

(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其他的有利于会员、协会、行业发展的 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员与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二) 按时交纳会费;

(三) 拥护本会的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 具有本学科专业技能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

(五) 在体育和科技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员和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拟入会申请登记书;

(二) 秘书处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理事会 讨论决定;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本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 四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本会章程规定其它应予享受的权利; 

(六)  退会的自由;

(七)  本会章程规定其它应予享受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建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信息如有变化,例如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等,应及时通知秘书处变更备案;

(五)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具体标准为执行会长单位10万元/年、 会长单位5万元/年、常务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副会长单位8千元/年、理事单位4千元/  年、会员单位2千元/年

会员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按规定的会费标准缴纳当年的会费;新入会的会员,应在入会时缴纳会费,不足半年的可减半缴纳当年会费;对无合理理由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者,本会可停止其下一年度各种服务、活动优先权的资格;对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者,可撤销其会 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 书面申请退会,并交回会员证的;

(二) 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 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 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 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屡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七) 会员单位解散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及职权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50人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 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人数不低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与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间一致,可连选连任。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由会员直接选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 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采取无记名投 票、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四) 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决定,终止事宜提案;

(五)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六) 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节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规则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五年。特殊情况,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 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有完整记录,签字并留档保存。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人数出现空缺达总数三分之一时,须按照程序立即补选。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会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 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的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 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产生与任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应当由会员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二) 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 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经全体理事无记名投票,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的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组织并出席有关会议;

(四) 按章程规定或理事会授权的其它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理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 的,经会长提名取消其理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节  名誉职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下列名誉职:

(一)永久名誉会长;

(二)名誉副会长

(三)顾问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规则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迅 形式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 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 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在本次理事会会 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证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 出席理事名单;

(三) 会议议程;

(四) 理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阻扰、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三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他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 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三名或三名以上的 监事组成,包括一名监事长,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 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 质询和建议;

(五) 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问题,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 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 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与纠正;

(七) 接受被惩戒会员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 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 管理机关备案;

(九)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 督促改进或执行和不予认可权,监事会对理事会执行执行工作不力或经费开支 的预、决算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发出督促执行或改进通知;监事会两次发出督促执行或改 进的通知后仍末见改观的,经监事会应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对该工作计划或 预、决算不予以认可,监事会应向本会会员大会通报;

(二) 二次表决建议权,监事会发现理事会及相关委员会做出的主要行规及有关规定, 存在违反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隐患时,可以建议理事会及相关委员会进行二次表决;

(三) 提醒注意和建议罢免权,监事会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能尽职的理事及理事以 上的本会负责人可以提醒其注意并要求其及时改正,对监事会两次提醒注意并末及时改进的 理事及理事以上的本会负责人,以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向理事会发 出建议终止其履行职务的通知书并建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其相应职务;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对于各类会议中需要表决通过的文件,(常务)理事会等各相关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 日通报监事会,以有利于监事会事先行使监督职责;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二节    监事的产生与罢免


第四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监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九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协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 告;

(二)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 列席本会理事会会议;

(四)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五十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 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 保守协会秘密;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 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第五十三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 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 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 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

(六) 检查本会的会务及财务状况;

(七) 监督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秘书处的工作;

(八) 依本会的章程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 当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秘书处的行为与本会利益冲突,代表本会出面调解或 对有关人员提起公诉;

(十) 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监事长召开监事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长确 定,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附议同意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建议在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内容及表决事 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会的快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七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协会章程, 致使协会或会员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负责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中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会长、秘书长或是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章   秘书处

第一节  秘书处的性质与职权


第五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


第五十九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


第六十条 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 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协会的其它活动;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 妥善保管协会有关档案材料;

(四) 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节  秘书长的产生与任免 

第六十一条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十二条 秘书长实行选任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 长,选任制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享有表决权;秘书长任期与理事成员任期相同。


第六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四) 提名副会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 会议批准;

(七) 出席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

(八) 秘书长暂缺或秘书长因特殊原因无法处理事务或经秘书长授权时,由常务副秘 书长代其行其职权;

(九) 处理日常事务;

(十) 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章  经费的管理


第一节  经费的收入

第六十四条  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银行存款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本会的财产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六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 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节  经费的支出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 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七条经费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费用:

1、 专职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

2、 租用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订购书籍、报刊等费用;

3、其它合理的支出。


(二)事业经费:

1、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接待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支出及 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2、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作咨询讲课等付酬;

3、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举办宜传展览活动等有偿服务的成本支出;

4、其它符合国家规定及章程规定的支出。

本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八条 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经费可单独筹集,也可设立专项活 动基金,由本会代为管理,定期向会员通报收支情况。


第六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 会财产的,应当追回,由监事会予以惩戒,对情节严重的协会领导人员,由监事会提请理事 会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启动罢免程序。本会认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七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 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 会计监督。


第七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 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登记总帐、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 和会计档案的管理竺等工作,出纳负责资金的收入,往来款项结算,登记现金、银行日记帐、固定资产管理、会计电算化等工作。


第七十二条  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监事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十三条  本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 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会应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 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本会应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的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监事会、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五)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易情况;

(六)其他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公开的事项;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本协会建立息公开制度,并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一)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 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题的;

(三)发生其它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七条  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的。


第七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八十条  本会解散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定解散时,本会应提请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 位指导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本  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十二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06月19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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